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六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將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