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業主外,只有建設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是簽訂合同的主體。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