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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取證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關於取證的規定包括:辯護人申請取證時,應當書面提交;人民法院受理辯護人書面申請調取證據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接到法院通知後,會及時調取相關證據材料,然後由人民法院及時通知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