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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了第二次更名。
1.改名有什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駁回姓名修改申請或限制姓名中引用的文字,從法律角度來看是對公民姓名權的侵犯,公民可以通過民事或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姓名權。

“嚴格掌握”18歲以上公民的姓名變更只是公安機關的內部規定,並無可操作的具體標準,且涉嫌與《民法典》相關規定相沖突,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公民盲目拒絕改名,公民因公安機關的行政不作為而提起訴訟,如果公安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公民改名違反法律,公安機關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二、更名的法律依據節選

民法

第壹千零壹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