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1787沒有直接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1791的權利法案彌補了這壹缺陷。作為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權利法案詳細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出版自由、和平集會和請願自由、信仰自由等。國會不得立法剝奪這些基本權利。此外還規定了以下四項權利:壹是不可侵犯的權利,包括保護身體、住所、證件和財產的權利;第二,程序性和訴訟性權利,包括正當程序權利、被告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辯護權和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的權利;第三,人道主義懲罰權,包括被告不被處以過多保釋金、過多罰金或酷刑的權利;第四,自衛權,比如公民攜帶武器的權利;等壹下。在英國,基本權利和自由沒有明文憲法規定,主要通過訴訟中的程序機制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