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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信可以發給個人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開調查函,但無權憑調查函直接查詢。這屬於執法人員的公務範疇,當事人不能代為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事件和其他活動,參加;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體罰、虐待或者侮辱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敲詐勒索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