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釋放條款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關於解除監視居住的規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的,應當及時通知監視居住單位和有關單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