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