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九條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和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