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未經許可不得非法占用道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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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活動主要是指打谷、曬糧、放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擺攤設點、停放車輛、挖溝引水或進行商品展覽、體育活動、福利募捐、義診義賣、咨詢宣傳等活動。為加強公路管理,制止和減少公路上的非交通活動,《公路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路邊溝渠排放汙染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汙染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確需占用道路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部門的同意;如果影響交通安全,必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設置廣告、招牌、堆放物品、搭建工棚和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