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以下工作:1、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工作。2.在制藥工業中從事抗癌藥和己烯雌酚的生產;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輻射防護條例規定劑量的作業;人工進行的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4、伴有全身強烈振動;如風鉆、搗固機、鍛造、拖拉機駕駛;5.工作時經常彎腰、攀爬、蹲下,如焊接;6.在高處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7.對自然流產兩次以上,現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