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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的定義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國務院1998發布、2004年修訂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事業單位定義為:“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另壹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其定義為:“依法設立並從事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文化機構、社會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

無論如何,事業單位的本質是提供公共服務。經濟體制改革前後,事業單位均指政府創設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衛生服務的專門機構。雖然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對其定義不同,但並無實質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