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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不正當競爭案例分析
答案1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乙公司是從事商品經營的法人,因此屬於經營者。B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B公司經營的產品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屬於不正當競爭。

B公司的行為構成假冒,屬於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與A公司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情形。我國負責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l條第2款,可以責令B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