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條例》
第十條建築垃圾、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具備與運輸垃圾任務相適應的條件,經城市垃圾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從事經營。
運輸渣土的車(船)應有防遺撒、防飛揚、防滴漏措施,並采取密閉覆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泥漿等渾濁廢棄物應外運處理,並使用專用車輛(船)運輸。
第十五條第三款,運輸、處置渣土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和質量標準;作業規範和質量標準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