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銷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