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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法律主體性:

特點:1,適用範圍廣,涉及婚姻。子女關系等。: 2.道德觀念強,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3、具有強制性規範,重婚是不允許的。《民法典》第1058條夫妻平等享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雙方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規定了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