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運輸、經營和國家管制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能夠致癌的麻醉藥品和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吸食、註射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