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的決議。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