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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麽?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由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監事會提議,董事會認為必要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也應按照股東大會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的決議。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