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的審理方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上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