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推選壹名組織員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立女職工委員。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和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縣級以上建立地方各級工會。在同壹行業或幾個性質相似的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性或地方性的產業工會。在全國建立統壹的中華全國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