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到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制作筆錄,由拐賣人、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主動投案人核實後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