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得的資金;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