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有人稱儒家為儒家?
以孔丘為創始人的儒家法律思想是以家庭、倫理和等級制度為基礎的法律體系和思想體系。提倡“禮治”和“德治”,即“人治”儒家人治理論的精髓在於:聖賢決定禮儀;常規體序;法國的第壹個國王是順從人情的。儒家在禮法關系上強調禮治,在德法關系上強調德治,在人法關系上強調人治[1]。自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成為意識形態的壹極。後人僅僅是修修補補,它統治了中國兩千多年。封建主義本質上是儒家思想,它在現實社會中仍然影響著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生活,並達到法律的各個層面。物極必反,沒有百家爭鳴的局面,沒有單壹的思維模式,沒有政治法律文化——也就是專制。歷史證明,人治和專制是壹脈相承的。為了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地方環境法律思想的法治化與強調以制度和規則約束人的行為的法治觀格格不入。儒家思想是現代司法理念建立的主要思想障礙。也就是法治觀念先天不足。此外,孔孟只強調責任和義務,忽視個人權利,公民沒有強烈的個人權益觀,因此缺乏民主意識。這也是近代中國民主建設舉步維艱的壹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