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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連鎖法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經營店的名稱應當與營業執照名稱壹致。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和加盟商的合法權益,避免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者。

具體來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證明、商業秘密、商標許可等材料,並依法與被特許人簽訂書面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壹)特許人的名稱和住所;(二)被特許人的名稱和住所;(三)特許經營的內容和期限;(四)對特許經營者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的內容;(五)保證被特許人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具體措施;對被特許人培訓的具體內容;(七)知識產權規定;支付特許經營費的方式和期限;(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十)終止特許經營權的條件和程序;(十壹)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因此,如果加盟店名稱與營業執照名稱不壹致,可能違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可能構成虛假宣傳或誤導消費者。確需變更店鋪名稱的,應當及時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