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是2002年10月29日經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部務會議、衛生部部務會議和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將於2003年6月29日起施行。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如下: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