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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投資性房地產和固定資產
法律分析:投資性房地產和固定資產的界定標準如下:

首先,持有的目的不同。

投資性房地產是為投資而持有的,如租賃土地使用權;長期持有並準備升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擁有和租用的建築物。

固定資產是為了生產商品、提供服務、租賃(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或管理而持有的。

第二,物質形態的範圍不同。

投資性房地產僅包括房地產。

固定資產不僅包括用於生產經營的不動產,還包括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租賃或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期間的機器設備等其他資產。

第三,核算方法不同。

投資性房地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核算。

固定資產只能按成本模式核算。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為生產商品、提供服務、租賃或管理;

(二)超過壹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限,或者該固定資產能夠生產的產品或服務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