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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規定
2065438+2008年4月29日,《實施辦法》新規定發布。這項改革措施關系到數萬名考生的切身利益。主要有以下主要變化:

提高報考門檻

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即可報考(針對“新人”):①全日制法律書;非全日制法學書+法學,法律碩士以上;③全職非法工作+3年法律工作經驗。

放寬地區政策

對艱苦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考生在報名學歷和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適當放寬。

考試適用範圍的擴大

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的政府部門人員也需要通過考試。

考試形式的變化

確保組織兩次考試,第壹次是客觀題(選擇題),通過後才有資格參加第二次考試。具體通過分數需要等待司法部細則進壹步發布;第二次考試是主觀題。(壹年級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