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水汙染物的排放標準約為每天每床200至1000升。醫療機構是指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從事疾病診斷和治療活動。醫療機構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未經處理的每毫升細菌總數大於8的原汙水應進行生化處理。醫療汙水是指醫院(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各類醫院)向自然環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汙水。其水質除壹般生活汙水外,還含有化學物質、放射性廢水和病原體。因此,必須經過處理才能排放,尤其是肝炎等傳染病病房排放的汙水必須經過消毒才能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十條水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汙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