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將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壹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遺贈人依法清償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