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將個人獨資企業列為當事人,但應當同時註明投資人的自然情況。
3.非法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糾紛的,其上級法人單位可以列為* * *與當事人共同參加訴訟,由上級法人單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4.勞動者與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準,但應當同時註明字號所有人的自然情況。根據上述原則,當所有者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時,列名與實際經營者為同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