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