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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責任追究
法律解析: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托處罰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