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體暴力是指虐待者毆打、捆綁被害人或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從而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的行為。
(2)性暴力是壹種性行為,行為人以羞辱、恐懼、反抗的方式強迫被害人接受性行為,或者殘忍地傷害被害人。
(3)精神暴力是指犯罪分子侮辱、虐待或忽視被害人,拒絕對患者進行治療,拒絕離婚,使被害人感到屈辱、恐懼和無價值的作為或不作為。
(4)經濟控制是指犯罪分子通過嚴格控制夫妻雙方的財產和家庭收支來控制被害人,摧毀被害人的自尊、自信和自我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