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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律中與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相關的條款。
法律主體性:

涉外合同關系適用中對外國法律適用的限制是,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此類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467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部分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