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標準如下:1。房屋總價款不足654.38+0萬元的,按評估總價款的0.42%收取;二、1萬元至500萬元累進計費率為0.3%;三、500萬元至2000萬元的,為評估總價的0.12%;四、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為評估總價的0.06%;五、超過5000萬元的,為評估總價的0.012%。
法律客觀性:
《資產評估法》第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評估(以下簡稱法定評估)的,應當依法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