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雇主雇用童工法》的規定
《雇主雇用童工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童工(65438歲以下+06歲)無罪,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8條予以處罰。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