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也可視為獨生子女:
(壹)本人在十四周歲前被收養,且養父母無其他子女。
(二)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且無兄弟姐妹。
(三)夫妻雙方只生育壹個子女,且夫妻雙方依法收養的棄嬰或者兒童查找不到親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
(四)獨生子女夫妻離婚後,經法院判決或協議由壹方撫養並長期共同生活,撫養方未再婚或再婚後未生育的。
具體事宜請咨詢本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再安排生育壹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