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前,關於企業債務承擔的約定符合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認定為有效。根據相關規定,雙方可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在股權轉讓前,轉讓方負責償還目標公司的債務。本協議在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有效,不能約束公司的債權人。
法律客觀性:
股權轉讓前關於公司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有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能在公司轉讓股權時轉移。實踐中,壹些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逃避法律義務,逃避債務,往往將其股權轉讓給壹個資不抵債的實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債權債務全部轉讓給新股東。有的還明確規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壹旦公司債權人追索,原股東往往以不再是公司股東的約定和轉讓協議為自己辯護。在新股東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會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債權人可以對新股東提起訴訟主張責任,新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