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執行貨幣債權中,買受人對被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登記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所購商品房為住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住宅;(3)已付價格超過合同總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