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二,實行這樣的工時是不需要審批的,除非公司實行綜合工時制或者不定時工時制。只有這兩種工時需要經過當地勞動部門的批準,經過批準後,公司才能實行這樣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