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
2.第十條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