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以上至2000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視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第四條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