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他/她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和認可,他/她可以獨立實施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