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⑶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