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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的生效時間
法律分析:先予執行的民事裁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⑶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