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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關於受害人有過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壹規定完全沿用了《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只是將“受害人”改為了“被侵害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 *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