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逆反心理。這些罪犯大多性格外向、易怒。
2、逆反心理。這些罪犯經常批評管教警察的工作方法,這稍微違背了他們的意願,即把這種心理外化為對改革的抵制。
3.報復心理。這些罪犯往往錯誤地把受到法律懲罰的原因歸結為社會的不公平;
4.混合懲罰心理。這些罪犯對他們的改革成果的質量漠不關心,並且有許多輕微的違法行為。
5.悲觀。這些罪犯失去了控制,更糟糕的是,他們想通過自殺和其他極端行為來逃避服刑的現實。
6.投機心理。這些罪犯擅長通過虛假和欺騙性的行為獲得警方的信任。
7.“關系”心理學。這些罪犯熱衷於宣傳地區概念,並在監獄裏結夥作案。
8、“自慰”心理。這些罪犯將家庭挫折的痛苦轉化為填補內心的空虛或將其傳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