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領導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