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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妻子取得的以下哪壹項證據是合法的?
法律主觀性:

離婚案件的各種證據如下:1,證明原、被告身份的相關證據。比如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2.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3.證明孩子被撫養的相關證據。比如孩子的出生證明,孩子的學費繳納清單,生活費證明等。;4、財產清單、債務憑證等。;5.其他證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