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使用的監督管理。發布戶外廣告,制定戶外廣告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使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內,或者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內。
新廣告法全文如下:
/h-nd-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