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仲裁的流程是:壹方根據勞動合同的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應當根據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雙方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與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質性審理;最後,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裁決。
法律客觀性:
《仲裁法》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議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